江苏省凤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欢迎您

025-83373360

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来源:本站  更新时间:2020/1/10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9月20日



凤凰知识版权网 | 中国贯标网 | 江苏版权网 © 2017江苏省凤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57号 电话:025-83373360  备案号:苏ICP备07022489号

微信关注

微信关注